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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医学科学院依托院外单位建设创新单元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0月31日院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依托院外单位建设一批中国医学科学院创新单元(简称创新单元,Research Unit),加快将中国医学科学院(简称医科院)建设成为我国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外创新单元建设要服务国家卫生健康重大需求,体现优势互补,有助于完善学科布局和体系架构,构建具有国际视野、符合大科学时代科研规律的多层次协同创新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引领中国医学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院外创新单元是指依托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及其所属机构以外的国(境)内外法人单位优秀科研团队,在签署合作协议基础上围绕某一研究方向或项目建立的小型科学研究单元,是医科院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创新单元为非法人单位,其成立不改变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和法定职能赋予的应尽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原则。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原则,提高我国医学科学研究水平,推动我国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核心基地建设。

第六条  主要任务。创新单元围绕国家需求和国际前沿,凝练科学问题,突出重点、特色,开展相关领域的重大基础理论、关键共性技术与转化医学研究等;开展本学科领域前沿趋势战略研究;开展科技资源建设与共享应用;开展相关领域医学人才培养工作,并承担有关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


第二章  建设与设立


第七条  符合创新单元要求,愿意承担创新单元职责、接受医科院和依托单位双重管理的科研人员团队经依托单位同意均可申请成为医科院创新单元。创新单元应依托一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法人单位(统称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医学科学院院外重点实验室或依托院外单位成立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等院外研发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已经与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签署共建、合作或对口帮扶协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企业等;

(三)按医科院体系建设布局,拥有急需发展学科方向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企业等。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创新单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依托于一个三级学科或研究方向(项目),或是新兴、交叉、前沿学科(领域)。

(二)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医科院发展战略与需求,与医科院和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科布局形成优势互补。

(三)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优势特色突出,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四)团队负责人是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研究团队规模合理、水平较高,有明确的发展计划和目标。

(五)依托单位同意其申请且承诺为创新单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有较好的人才、空间、设施、设备等硬件保障条件。

第九条  医科院可通过下列任一途径成立创新单元:

(一)与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签署含有成立创新单元内容的共建或合作协议,可委托相关单位依据协议成立;

(二)中国医学科学院学部委员在征得本人同意情况下可牵头成立(有关制度另行建立);

(三)根据需要,在特定领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或定向邀约。

第十条  创新单元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创新单元的设立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设立申请、专家评审、核准建设、考核评估、变更调整等。

第十一条  创新单元的申请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医科院外科研人员向医科院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函及《中国医学科学院院外创新单元建设计划任务书》(简称计划任务书),对建设目标、考核指标、拟提供支撑条件等做出承诺并进行可行性论证。获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是创新单元建设与评估的依据。

(二)医科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创新单元,由医科院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或遴选,对建设方案、建设条件和实现建设目标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提出是否批准立项建设的意见。将专家遴选或论证结果报院学术委员会执委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批准立项的创新单元名单。

(三)批准立项的创新单元开展建设。对同意建设的,由医科院与依托单位和创新单元负责人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是创新单元建设和存续的依据。创新单元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创新单元负责人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卫生健康科技需求以及创新单元的实际运行绩效,医科院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调整、撤销等。

第十三条  医科院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单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境外设立的创新单元由医科院国际合作部门协助管理。

第十四条  对每个创新单元给予编号(成立年份+三位数顺序号),其标注方式为依托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创新单元(编号),如XX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创新单元(XXX号),英文为Chinese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 Research Unit (No.XXX), XX University。创新单元负责人统一称为中国医学科学院特聘研究员,必要时可同时聘为北京协和医学院特聘教授。

第十五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医科院可利用其自主支配的科研经费(内部经费,intramural)等对创新单元的发展建设予以支持,其使用应遵守国家和医科院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创新单元负责人称为创新单元主任,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是本领域具有较大学术影响力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聘任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院士可适当放宽),每5年为一个任职周期。

第十七条  创新单元主任达到退休年龄、且任职期满,脱离岗位6个月以上或未通过评估的,该创新单元予以撤销。

创新单元主任调动工作的,经征得其调入单位同意,可以继续保留其创新单元。

第十八条  创新单元人员聘任和研究团队组建方案由其负责人决定,报共建双方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如有骨干人员变动,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报医科院科技管理部门。创新单元的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等重大调整应当由其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由医科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医科院院长办公会核准。

第十九条  创新单元应遵守医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医科院的形象、声誉和权益。以创新单元名义发布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科研成果或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医科院和依托单位有关规定并事先报告医科院。

必要时,医科院可设置区域管理办公室,对创新单元行使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第二十条  创新单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科研经费、保密、知识产权、实验室生物安全、医学伦理和人类遗传资源等方面的管理,不断完善内部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创新单元依托单位承担其运行和日常管理的各种责任,提供其建设发展所需空间、设施设备、人力资源和运行管理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  未经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共建双方均不得以对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创新单元依托单位以创新单元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对外一切责任由其承担,而不论是否经过医科院同意。依托单位以创新单元名义对外从事各种活动(与创新单元专业有关的非盈利性学术活动例外),事先应经医科院书面确认同意;在未经医科院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对外从事的活动的,所有责任由依托单位承担,给医科院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损失、经济损失等),医科院有权要求依托单位赔偿并有权解除合作协议。未经医科院书面同意,创新单元不得以医科院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创新单元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或以创新单元名义对外成立实体。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创新单元的建设运行中,医科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核准创新单元的建设,聘任其主任。

(二)在业务上对创新单元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考核。

(三)将创新单元列入其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对创新单元予以支持,包括吸纳创新单元成员作为医科院和北京协和医学院的兼职研究或教学人员,并联合进行研究生、博士后培养等。

(四)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创新单元作为其国家战略计划制定、实施以及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与承担单位(牵头或合作)。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支持创新单元的发展,提供其建设发展所需的资金、空间、设施、设备、人力资源等支撑保障条件。

(二)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对创新单元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三)协助医科院对创新单元进行监督管理,按时提供各种报告和报表,认真按要求参加医科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创新单元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承担医科院的科研、人才培养和教学等任务。

(二)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可行的情况下,获得医科院的各种支持。

(三)接受医科院的领导、监督、评估和考核,配合医科院开展监督管理,按时提供各种报告和报表。

(四)按时按要求参加医科院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

(五)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保护知识产权情况下,参与医科院的科技资源共享。

(六)获得医科院的各种表彰奖励。


第五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创新单元科研人员由医科院支持经费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归医科院和依托单位共同所有(有特殊约定者除外)。必要时,双方可以签署协议,由医科院委托其依托单位实施。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

第二十八条  创新单元科研人员撰写论文、专著以及申报各类荣誉、奖励等标注创新单元名称及其编号。未按要求进行标注或不符合标注要求的成果不得用于其考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  由医科院支持创新单元产生或购买的知识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科院有权要求创新单元及其依托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许可他人实施:

(一)为了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

(二)为了维护公共健康需要推广应用;

(三)对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影响需要推广应用。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条  建立创新单元的年报制度。各创新单元每年应向医科院报告其运行情况,包括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体系建设、合作交流、成果转化和运行管理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接受医科院考核,作为评估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医科院对创新单元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

(一)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创新单元的定位与发展潜力、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等。

(二)评估结果分别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三)结合评估情况,分别给予奖励、限期整改和撤销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该创新单元:

(一)创新单元主任达到退休年龄、且该单元达到评估年限的;

(二)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三)不接受中国医学科学院管理和评估的;

(四)依托单位不支持建设或自行要求撤销的;

(五)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出现学术不端等重大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应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创新单元撤销后,医科院应在行业内报纸、刊物上进行公告,收回其支持科研项目的剩余经费,依托单位不得再以创新单元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医科院可根据管理需要制定配套管理制度或细则,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